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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106年08月23日)
第 5 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