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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93年11月22日)
第 2 條
軍事機關進口下列各類專供軍用之物品,得申請免徵進口稅。
一、軍用兵工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兵工器材(含零附件),如武器、彈藥、戰車、手機工具、觀測及射控器材等均屬之。
二、軍用工兵測量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工兵(程)測量器材(含零附件),如各型工程機具材料及測量儀器渡河器材等均屬之。
三、軍用通信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通信電子器材(含零附件),如有無線電廣播、錄音、照像、偵監器材等均屬之。
四、軍用化學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化生放器材(含零附件)。
五、軍醫裝備及與作戰有關之醫藥衛材(含零附件),如各級軍醫單位使用之衛材均屬之。
六、軍用經理裝備,及各軍種使用之團體個人經理裝具,如糧、服、油料及輸油設備均屬之。
七、軍用運輸裝備,如各軍種使用之運輸工具(含零附件)。
八、各型艦艇、航空器及附屬品、港口、機場設備、及場地保養機具等。
九、各軍工廠直接進口專供自用之機器設備、機具零件及原料。
十、軍事學校或軍事教育研究機構進口自用儀器、理化用品、標本模型及用以教學或研究之必需品。
十一、政戰器材及康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