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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93年11月22日)
第 7 條
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進口之軍品,應以得標廠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並應註明採購軍品之軍事機關名稱及相關免稅依據。

前項軍品於進口放行後,軍事機關發現與原申請進口不符者,應送請進口地海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