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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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14 條
外銷品原料之關稅及貨物稅除依規定不得退稅者外,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經辦機關申請辦理記帳:
一、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擔保或保證金。
二、依第十五條規定,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
進口原料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三欄稅率者,其逾第一欄稅率部分之關稅,不得辦理記帳。
廠商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稅款記帳,應同時切結保證此項原料不移作內銷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