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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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19 條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