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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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29 條
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關稅及貨物稅案件,得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或集合多份合併申請。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就每份出口報單單獨辦理。
前項出口報單應一次全部申請沖退。但有漏未申請者,得於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