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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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31 條
參加國外商品展覽會或博覽會之貨品,應於出口前由貿易主管機關開列詳細清冊送請經辦機關辦理退稅。但該項貨品於事後仍須運回者,應按相關規定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