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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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33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徵之滯納金以新臺幣十元為起徵額,不滿十元者免計。
依本辦法規定稅款記帳案件,其沖帳餘額未逾新臺幣二百元者,免予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