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 112年06月13日)
第 4 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關稅: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二、貨物稅: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或沖銷記帳者。
三、營業稅: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沖銷記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