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於存貯海關倉庫之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二十五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為一件計徵貯存費,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計算。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之一般進口貨物扣存海關倉庫,其貯存費依港務機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倉儲業所訂倉庫使用費之費率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貨物及沒入貨物經海關以標售方式變賣,得標人逾提貨期限而未提領者,其逾期提貨每日應徵收之倉庫貯存費依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一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