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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4月19日)
第 30-1 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款或第七條之二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