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3月21日)
第 16 條
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