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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3月21日)
第 21 條
存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貨主應向海關請領准單,貨棧業者須依准單指示在關員監視下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貨主恢復包封原狀。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貨棧業者依該機關核發之文件辦理。

存棧進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或航空標籤號碼及出口貨物之重新包裝、加裝、打件等,均須經海關核准並經駐棧關員簽章後,由貨棧業者監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