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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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2年03月21日)
第 27 條
貨棧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貨棧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