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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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3月21日)
第 32-1 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