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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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3月21日)
第 33 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