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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3月21日)
第 35 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貨棧應由貨棧業者與海關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之。

前項所用之聯鎖由貨棧業者送經海關選定,並以副鑰匙一枚封存於棧內適當地點,以備於貨棧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不及會同海關開鎖時啟用,啟用後貨棧業者應即通知海關,並以書面向海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