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1日)
第 4 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貨棧,除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分兩種:
一、進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貨物或轉運、轉口貨物。
二、出口貨棧:限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出口貨物。

航空貨物集散站內設置之進出口貨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