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17 條
油駁船應停泊在港區內指定地點,非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行移泊他處,並應備記錄簿,詳細記載注入、提出之油量暨日期以及存油量等,以備海關關員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