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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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稅運貨工具,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
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之卡車。
二、保稅貨箱:指專供國內裝運海關監管貨物之貨箱。
三、駁船:指在海運之通商口岸內專供駁載海關監管貨物之船舶。其屬一般貨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十噸;其屬油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百噸。
前項各種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堅固之構造與嚴密之封閉及加鎖設備,油駁船上並應裝置準確之計量儀器,以憑計算注入或提出油量,其艙間為方便存油,可分隔成若干艙間。<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