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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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0 條
保稅運貨工具於運送途中如因受損嚴重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不能使用者,管領人應立即向加封地海關報備,其所有人應於事件發生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向加封地海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