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 111年12月22日)
第 22 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對其依法應繳之稅款、規費、罰鍰等款項,延不繳納者,海關得將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時,通知其限期清繳。
保證金抵繳後,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補足差額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