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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二 章 查緝 ( 107年05月09日)
第 12 條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詢問嫌疑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前項詢問,應作成筆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