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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三 章 扣押 ( 107年05月09日)
第 20 條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