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23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