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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24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