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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