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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39-1 條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