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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39 條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