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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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40 條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