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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41-1 條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