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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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44 條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