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緝私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9日)
第 44 條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