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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 107年05月09日)
第 46 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