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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五 章 處分程序 ( 107年05月09日)
第 49-1 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