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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六 章 執行 ( 107年05月09日)
第 50 條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