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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 二 章 查緝 ( 107年05月09日)
第 7 條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配置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及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得佩帶武器、械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