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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14 條
財政部初步認定之案件,無論認定有無補貼或傾銷,均應繼續調查,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完成最後認定。

經最後認定無補貼或傾銷之案件,財政部應予結案,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同時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經最後認定有補貼或傾銷之案件,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四十日內,作成該補貼或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將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