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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15 條
案件經主管機關調查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終止調查:
一、補貼、傾銷或損害之證據不足。
二、補貼金額低於其輸入我國價格百分之一。
三、經最後認定傾銷差額低於輸出國或產製國同類貨物輸入我國價格百分之二。
四、數個涉案國家,其個別傾銷或補貼輸入數量低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百分之三。但各該涉案國家進口數量合計高於同類貨物進口總數量百分之七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終止調查時,財政部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予公告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