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依本辦法開始調查、初步或最後認定、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及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具結而暫停或終止調查之公告,除應予保密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始調查之公告: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名稱及涉案貨物。
(二)開始調查日期。
(三)補貼或傾銷根據。
(四)損害產業之各項經濟因素摘要。
(五)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期間及主管機關收受書面意見之處所。
二、初步或最後認定之公告:
(一)對主要主張事項之認定結果。
(二)認定之理由及法令依據。
三、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公告:
(一)初步認定有補貼、傾銷與損害之理由及法令依據。
(二)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名稱,或輸出國或產製國。
(三)涉案貨物之說明。
(四)認定補貼或傾銷差額之理由。
(五)認定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主要理由。
四、接受具結而暫停或終止調查之公告:
(一)接受具結之相關事實及法令依據。
(二)接受或拒絕利害關係國、國外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所提意見之理由。
(三)認定補貼或傾銷差額及損害之理由。
(四)非應予保密之具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