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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案件之調查、認定,必要時得就本辦法規定之各項期間延長二分之一。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