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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20 條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應分別載明可否公開;其請求保密者,應提出可公開之摘要。

前項保密之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未提出可公開之摘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使用該資料。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於接到拒絕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取回該項資料。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對其所提資料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未經其同意,不得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