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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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24 條
具結申請應提交審議小組審議,經審議小組決議接受具結者,財政部得暫停調查及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並通知申請人與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公告之;經審議小組審議認為具結措施不可行、實際或潛在之出口商為數過多、不符一般政策或其他因素,財政部得不接受具結,並通知申請人與已知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經接受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具結後,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輸出國政府或國外出口商請求,繼續調查。
調查結果無補貼、傾銷或損害時,具結自動失效。但無補貼、傾銷或損害主要係因履行具結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