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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29 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指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市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市場無同類貨物之銷售。
二、市場銷售數量低於該國輸入我國數量百分之五。但該較低之數量如於通常貿易過程中銷售且足夠作為適當比較者,不在此限。
三、市場情況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