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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39 條
貨物由二國以上輸入,同時受補貼或傾銷調查者,主管機關考量下列情事後,得合併評估補貼或傾銷輸入之影響:
一、無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情事。
二、進口貨物間之競爭情況。
三、進口貨物與我國同類貨物間之競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