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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42 條
經核定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於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後,對開始臨時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日前九十日內進口之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一、領受補貼之進口貨物在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
二、該貨物曾有傾銷造成損害之紀錄,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
三、我國進口商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