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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108年01月28日)
第 45 條
經濟部為進行前二條有關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
二、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三、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