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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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1日)
第 3 條
免稅商店分下列二種:
一、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
二、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