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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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1日)
第 4 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之出境、過境及入境旅客銷貨為限。
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旅行證件或外僑居留證之出境旅客銷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