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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1日)
第 6 條
免稅商店得出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並應公開標價不得二價。

免稅商店不得進儲及銷售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