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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21日)
第 7 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新臺幣以外之貨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臺幣或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收取。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